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才招聘 - 文件规定 - 正文

为促进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与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紧密结合,更好地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努力实现“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的办学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审范围

因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学校教师高级职务的特别评审。

(一)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做博士后研究两年及以上者;国内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出站人员;

(二)获得海外著名大学、或海外知名大学国际一流学科的博士学位,并在本学科领域取得突出学术成果者;

(三)已获聘教育部直属高校或中科院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聘我校教师岗位且申请高一级职务者;或原有教师高级职务属非教育部直属高校聘任,应聘我校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评审条件

应聘我校教授、副教授职务须符合各学院制定的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对于海外应聘者、中科院系统的研究人员其教学条件可适当放宽),其中国内博士后出站人员申请副教授职务应达到我校副教授职务的破格条件。

三、评审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特别评审范围,并具备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者,由本人向应聘岗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招聘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人员情况一览表》,提交近五年的个人业绩材料(包括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或教材,成果获奖材料,海外职位聘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海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原件以及被SCI、EI、SSCI、AHCI收录论文的检索证明等)。

(二)学院对应聘者提交的业绩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应聘者进行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的综合评价。学院应根据不同情况组织申请人向学院学术委员会介绍其研究方向、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研究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应聘者聘任教师职务进行评审。同意票达到委员会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的应聘者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对学院推荐应聘者的学术水平组织专家评审。其中,申报副教授职务者其代表作由校内外三位同行专家评审,三位专家中确定一位主审教授;申报教授职务者其代表作由校外三位同行专家评审。获得评审专家两位及以上同意的应聘者,由人事处将评审意见反馈给应聘者所应聘单位,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结合同行专家意见对应聘者进行再次评议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评审。对于应聘教授的候选人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确定一名主审专家。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通过同行专家评审的应聘者进行终审,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委员会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方为通过。

(五)校长聘任。

四、对于学校急需人才,经校长提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直接开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五、特别评审未通过者,一般不再列入当年学校组织的正常评审。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教师 职务评聘 规定 通知 山东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0年4月28日制发

上一篇: 山东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授职务特别评审聘任暂行办法

下一篇: 山东大学教师招聘办法